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