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