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