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