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