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