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