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