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