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