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