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