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