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章 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运杂费用,并使用交通部规定的运输票据。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