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 (二)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 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一)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