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