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

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