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 第二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死亡的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