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