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