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