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