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