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