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