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