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