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第七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