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