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