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