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