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