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