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