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八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