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