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