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七条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