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九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