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