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