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