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九条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