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