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