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一)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 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第三十二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