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