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