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条